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雅凤诉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雅凤,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桂雅凤,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张永强(系桂雅凤丈夫),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桂雅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潍坊六村627号212室。负责人:左琨,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颖,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桂雅凤因与被上诉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客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2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雅凤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桂雅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雅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50.92元,减半收取3,975.46元,准予上诉人桂雅凤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方审判员 洪可喜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