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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某已全部履行所有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与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卢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