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忠与王鹏、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忠,王鹏,张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184号原告:李金忠,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新,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鹏,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华英,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金忠诉被告王鹏、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金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