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忠与王鹏、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忠,王鹏,张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184号原告:李金忠,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新,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鹏,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华英,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金忠诉被告王鹏、张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金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