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祥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祥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614号原告: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勇,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祥沅,男.原告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祥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刘祥沅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吉安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小安书 记 员 彭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