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谷谋香与陈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谋香,陈庆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049号原告:谷谋香,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庆兵(陈大彬),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谷谋香与被告陈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谷谋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谋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