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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捷与李光才、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捷,李光才,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63号申请人刘捷,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文仙,女。被执行人李光才,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刘捷申请执行李光才、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李光才、张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7)黔0523执263号之一、二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光才在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008848570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0.07元,并以(2017)黔0523执263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光才、张丽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金钻豪庭D栋D单元20层01号房屋一套(预售备案号:10JH0256,房屋建筑面积:132.31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李光才以不服本院(2016)黔05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经立案审查。现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再审程序完结后依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