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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甘凤平与被告黄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凤平,黄大庆,高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7579号原告甘凤平。委托代理人曾金竹、刘婧。被告黄大庆。委托代理人邓文建。被告高卫红。原告甘凤平与被告黄大庆、高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凤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金竹,被告黄大庆的委托代理人邓文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凤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黄大庆、高卫红返还本金5万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2万元,后期利息另计。被告黄大庆辩称:甘凤平经人介绍,多次要求参与武汉市四环线工程,做预制深场。由于工程属于开工预告,双方写了一个竞向协议,双方议定交诚意金5万元。因预订开工时间,四环线迟迟未开工,造成此案件发生。之前甘凤平多次要求开工继续做事。此事由于武汉市政府四环线资金不到位,工程延期。黄大庆承诺在2017年4月15日前退还5万元诚意金。因工程没有及时开工,黄大庆也受很大损失。被告高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查明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2月9日,黄大庆出具《借条》,传给你借到甘凤平现金3万元,另2万元以汇款到账凭证为准。(此条工程结算时收回)。在该《借条》的下方,有备注文字为:建行卡621466292923146688。2015年2月11日,黄大庆向建行621466292923146688的账号存入2万元。判决结果和理由一、被告黄大庆向原告甘凤平偿还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甘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黄大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黄大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柳莎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