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广知与郑小龙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广知,郑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50号申请人朱广知,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郑小龙,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申请人朱广知因被申请人郑小龙向其租赁汽车一辆,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郑小龙转移财产,申请人朱广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小龙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朱广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广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小龙名下位于丰县领绣城1-1-8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