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法定代表人:林锦正。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锦正,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郭洪瑞。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民初3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共同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其与被上诉人货物交易及收付货款均系在惠州市惠城区完成,该买卖合同履行地是在惠城区,因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的住所地在惠东县黄埠镇,而且双方合同履行地也在惠东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答辩人选择被告住所地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惠东县人民法院完全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合法,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的住所地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共同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惠州市惠城区,应当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一是上诉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即使合同履行地在惠州市惠城区,一案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另,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共同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诉费用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后裁判。综上,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德皮革有限公司、林锦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日 红审判员 朱 丽 蕴审判员 龚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丘舒萍(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