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尚湖镇金泰金属制品厂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尚湖镇金泰金属制品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566号原告:常熟市尚湖镇金泰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张村,注册号3205813006870。经营者:董柳红,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2号一楼部分、二楼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841648Y。负责人:方龙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尚湖镇金泰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尚湖镇金泰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常熟市尚湖镇金泰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祁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