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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卢廷富、黄雪飞与刘铁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廷富,黄雪飞,刘铁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卢廷富,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雪飞,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铁塔,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廷富、黄雪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卢廷富、黄雪飞与被执行人刘铁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铁塔向申请执行人卢廷富、黄雪飞支付案件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5月26日从被执行人刘铁塔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2600元,现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卢廷富发放完毕,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70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