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宁县南街商会与徐兵、田小琴、田小华、黄晨辉、董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宁县南街商会,徐兵,田小琴,田小华,黄晨辉,董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南街商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郭崇新,系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强,系该商会会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兵,男,生于1974年5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田小琴,女,生于1982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田小华,男,生于1979年9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黄晨辉,男,生于1982年4月23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董剑,男,生于1968年8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南街商会与被执行人徐兵、田小琴、田小华、黄晨辉、董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南街商会与被执行人徐兵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南街商会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宁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任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