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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2汤素辉与南通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素辉,南通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民初22号原告:汤素辉,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051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沈磊,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素辉与被告南通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素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定金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奔驰汽车一辆,并签订车辆定金合同,合同约定:车辆型号为GLC300,车身颜色为黑色,内装棕色,价格为486000元,交车时间9月前,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但至今被告未能交付车辆,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不理不睬。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辩称,1、同意解除定金合同;2、由于原告违约,对其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定金合同、收据、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定金合同,约定:一、订购车辆:型号:GLC300,车身颜色:黑,数量:壹台,内饰颜色:棕,价格486000元。其他约定:买方向卖方缴纳3980元的综合服务费(包含上牌费),买方第一年需在卖方投保商业险。二、车辆订购流程:1、甲方向乙方订购上述车辆,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向乙方交付定金。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向厂家订购上述车辆。3、乙方应当于车辆预定完毕后通知甲方签署《销售合同》(车辆买卖内容以《销售合同》为准)并交易车辆。三、定金:甲方于2016年6月25日向乙方交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作为甲、乙双方订立《销售合同》的担保。该笔定金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自动转为购车款。四、定金罚则: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签订《销售合同》购买订购车辆,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原告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名,被告工作人员沙剑敏在乙方代表处签名。合同第一条及第二条空白处添加(手写):1、含五星延保+轮胎险(两年延保)。2、购买2万元装璜(贴膜+行车记录仪+舒适进入)。3、奔驰金融36期,首付50%,星实贷方案3%(7290元)。4、含A保壹次。整个合同最后加写:贷款被拒,订金全退,提车日期9月之前。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一张。原告妻子钱利利(以下简称原)与被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的聊天记录:2016年8月16日,原:我们定的车没有吗?被:嗯嗯,有个不带无钥匙进入的,现车,刚到店。拿现车吧,快一点,都不用等了。原:要无钥匙进入的。被:有的,但带了两个套件,一个无钥匙进入,还有一个柏林之声音响,时间要11月。原:你和我说9月份之前有车。被:我查了很多家资源,黑车都有,但都不带套件,厂方这批车出来很少装套件,有台装了这个套件的是银色的,您考虑吗?原:等了这么久,居然这个情况。被:所以一有现车我就通知你了,不然后面车就更少了,马上淡季一结束连没有套件的车都没有了。2016年10月21日,被:您好,您什么时候来办手续?原:(语音)。2016年10月27日,被:您好,前天您和您先生来看了下那台黑外米内的,有没有决定好要这台车了?这台您不要年前我们都没有车了。原:你帮我想办法去调一辆棕色,那米色的不行,不大气。你说我们几十万买一辆车不可能短时间内再换的,肯定是要自己中意的。被:每一家这个车都很紧张,现在你要棕内的只能等新的资源的,时间肯定是年后了。而且你现在如果米内的车资源释放出来,不出两天,这个车肯定会被卖掉的。所以,你确定这个米内的不要了吗?原:这个只有你去想办法了,我定车是6月25日,你给我的提车时间是8月底,现在都10月底了,而且我定的是加装套件的。我现在已经把限度放到底了,加不加装都不和你说了,时间超了两个月也不和你计较,你只要给我棕内,我马上提回家,说的到年后拿车,你自己说说得过去吗,换了你,你可以吗?被:米内我是8号左右就叫你来看了,你们一直不来,拖到前天,你早点来看车,要棕内,哪怕晚一点年前也是有车的,难道有车我不会卖给你吗!分别给你留了两台车了,你自己都不想要,这个车资源本来就很紧张的,而且厂方发的配置我们是左右不了的,换车型的客户很多,不是你们一个。你们的车我也很上心的,一有类似的资源马上给你们打电话通知了……现在的方案给你参考,黑外米内的现车,随时提车,你要自己想要的,那就只能等新的产线,请尽快给我回复,谢谢。原:拖了我这么久,难不成是我们的过错?我定的是米内吗?本来我是想差不多就行了,但我老公不喜欢。被:那你现在米内确定不要对吗?2016年11月,原告委托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钱亚东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被告未能交付车辆,已超出应交付车辆时间一个多月,且也未有明确的交付车辆时间的说法,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解除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车辆定金合同。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定金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被告亦同意,故对原告要求解除订金合同的请求,本院照准。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000元定金如何处理,关键在于谁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双方在定金合同中对车辆型号、颜色、价格作了约定,但该合同还同时约定双方签署销售合同,车辆买卖内容以销售合同为准。且定金合同中约定舒适进入即无钥匙进入包含在20000元装潢中,对此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从字面理解应为舒适进入等需原告另支付20000元购买,并不能直接推定舒适进入系原车生产线直接配置。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8月被告告知原告有不带无钥匙进入的车,但原告明确要无钥匙进入,又不同意增加套件,后双方对车辆及内饰的颜色、是否无钥匙进入、是否带套件等一直在商谈过程中,但最终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签署销售合同,不存在哪方明显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收取的20000元,因合同已解除,被告应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汤素辉与被告南通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车辆定金合同解除;二、被告南通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汤素辉20000元;三、驳回原告汤素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人民陪审员  顾艳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乐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