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长荣诉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长荣,郭小凡,马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长荣,男,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凡(系郭长荣儿子),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凡,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峰,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因与被上诉人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减半收取1,427.50元,由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绍奇审判员 翟从海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