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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长荣诉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长荣,郭小凡,马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长荣,男,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凡(系郭长荣儿子),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凡,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峰,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因与被上诉人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减半收取1,427.50元,由上诉人郭长荣、郭小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绍奇审判员  翟从海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