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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唐福与侯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福,侯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唐福,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侯巍,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执行人 唐                               福                                与                               被执行人 侯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辽0323民初150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一部分,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121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晟东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孟庆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