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戚芬英、陈旭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芬英,陈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戚芬英,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旭东,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房)裁字第5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戚芬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3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旭东款项人民币15569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旭东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正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