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终3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908210Q。法定代表人:杨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3912630D。法定代表人:龙贻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翟苏南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诺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被上诉人榆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诺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加工设备,支付已经完成承揽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整个装修工程中有关木制工程现场定制加工,其加工必然会受到被上诉人整个装修工程进度的影响,必须在墙壁石材、地砖、楼梯石材、吊顶等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由于被上诉人未完成其他装修工序,导致上诉人无法全部制作安装调试。一审法院仅凭双方合同中约定在2015年4月30日全部制作安装调试完工。就判决上诉人未按约完工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实际违约的是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被上诉人长时间不能完善制作加工条件并单方解除合同显属违约。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已完成制作加工费,事实清楚。双方可根据已购买的原木材147吨为基数,扣减还剩余55吨木材,再结合合同约定每吨制作生产单价为6500元,能够计算加工费3.上诉人用于施工的机器设备,在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后,至今都仍在被上诉人处。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那么就应当支持返还机器设备的诉讼请求。4.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20万元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榆璧公司辩称:我方已经超额支付款项,但本着解决纠纷的原则,我方未提出上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诺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诺步公司与榆璧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的《整体定制加工合同》;2.判令榆璧公司退还诺步公司加工设备(价值190000元);3.判令榆璧公司支付价款500000元;4.判令榆璧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榆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诺步公司与榆璧公司签订《整体定制加工合同》,约定由榆璧公司提供原料,诺步公司为榆璧公司位于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村的别墅进行整体木质加工。合同签订后,诺步公司依约派员进场进行制作加工,但在实际加工过程中,由于墙壁石材、地砖、楼梯石材等施工,未按进度完成,而诺步公司的加工必须在墙壁石材、地砖、楼梯石材等施工完成后才能进行,导致诺步公司无法按约定工期完成加工。2015年9月17日,榆璧公司负责人主持诺步公司、设计施工方焦总、雕花方参加的会议,就墙壁石材、地砖、楼梯石材等施工应在2015年9月底完工,如未完工,木制加工工期按时间顺延的情况进行了确认。诺步公司共计为榆璧公司完成了约700000元的工作量。2016年3月28日,榆璧公司在明知加工期限滞后,非诺步公司造成的情况下,以诺步公司未按工期完工为由单方解除《整体定制加工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榆璧公司辩称,对诺步公司诉请解除《整体定制加工合同》无异议,并同意于2016年4月1日起解除。对诺步公司诉请榆璧公司归还诺步公司加工设备,因榆璧公司并不清楚诺步公司将什么设备和多少设备带进了加工现场,也不清楚其设备的价值,故对诺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榆璧公司不予认可。对诺步公司诉请支付价款500000元,不予认可,根据重庆市璧山公证处现场证据保全《公证书》确认,诺步公司实际完成的半成品总的重量为6.536吨,按照60%的比例原则进行还原为原木的重量为12.826吨,按合同约定加工费单价为6500元/吨,和完工程度20%计算,实际应计价款为16666元。合同签订后,榆璧公司已经预付加工费200000元,但诺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加工,且诺步公司已加工的部分,实际制作工艺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求驳回诺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反诉原告榆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于2016年4月1日起解除榆璧公司与诺步公司签订的《整体定制加工合同》;2.判令诺步公司退还预付款200000元;3.判令诺步公司支付榆璧公司违约金200000元;4.判令诺步公司赔偿榆璧公司损失1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诺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榆璧公司与诺步公司签订《整体定制加工合同》,榆璧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200000元。但诺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加工期限完成工作,已构成违约。一审反诉被告诺步公司辩称,对榆璧公司诉请于2016年4月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整体定制加工合同》无异议,但诺步公司已完成部分工作量,故无需退还预付款200000元。加工期限延误并非诺步公司导致,不应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更不存在赔偿榆璧公司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14日,以榆璧公司为甲方,诺步公司为乙方,签订《整体定制加工合同》载明:“……一、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提供高品质缅甸柚木,乙方到甲方榆璧陶瓷有限公司内现场制作生产1100平米左右别墅房屋内的所有木质家具及造型,其包括:(衣柜、地板、附墙板、门、床,书桌、饭桌、茶几、书柜、木柱子、凳子,雕花等等。)都由乙方现场按传统老式榫头拼接工艺进行制作及安装。2.甲方负责提供所有设计的施工图及效果并由乙方签字,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作,不得随意更改甲方的设计,如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需经过甲方和设计公司的同意后方可执行。3.甲方提供加工柚木的场地,水和电。4.少许特殊工艺,乙方在现场不能制作,需到乙方双福工厂进行特殊加工的,在甲方场地内木料的装卸及运费,由甲方负责。5.甲方只提供原木,木蜡漆和雕花技术人员的工钱。二、乙方权利及义务:1.除甲方提供的原木,木蜡漆和雕花技术人员的工钱外,其余所有从原木开料到制作成品、安装,制作需要的机器,设备及技术人员,设备的配件等等,均由乙方全权负责,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自行支付及购买。2.乙方不能浪费甲方的柚木,利用率必须达到国家最高标准。3.所有柚木家具只能用传统工艺榫头拼接,不能用枪钉打、拼、接,如不按以上工艺施工制作,甲方有权叫乙方停止制作生产,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6.所有雕花工艺、造型及整体效果由乙方负责,需按传统手工雕刻。7.乙方应合理安排使用木料,在保证不浪费材料的情况下所有衣柜、橱柜、浴柜的门都用小料拼接,大料只能制作大门、床、桌子、地板,剩余木料不能下料交于甲方……10.因乙方原因工艺粗糙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重新制作,造成家具未达到质量工艺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13.乙方拼接胶水应是进口(日本小西胶)品牌……三、制作工期: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4月30日全部制作安装调试完工。四、结算方式:价格按照甲方现已购买的原木料147吨为基数,每吨制作生产单价为6500元,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五、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预付款:贰拾万元整。2.成品加工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3.产品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50%。4.所有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10%……六、质量验收标准:……2.加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行业规范进行……七、产品保修:……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如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签章: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乙方签章: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4月8月14日”。榆璧公司在该合同甲方栏处加盖印章,诺步公司在该合同乙方栏处加盖印章。2014年9月4日,诺步公司进场加工,榆璧公司将重量147吨原木交付给诺步公司加工。诺步公司在完成部分工作后,于2016年2月1日起退出加工现场。2016年3月28日,榆璧公司给诺步公司发出《解除整体定制加工合同的通知》,载明:“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与贵公司签订家具定制合同,由贵公司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制作家具。按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15年4月全部制作完成,并安装调试完工交付使用。我司按合同约定已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贵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迟进场,进场后安排少量工人应付施工,且中途又多次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致使家具制造工程迟迟不能按时完成。截至2016年3月底完成工程量还不到总工程量的20%,工期已严重滞后……2016年3月24日我公司虽然再三要求进场,但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迟,并多次提出解除合同。后经我公司多方考察询问得知,贵公司根本无能力完成按照我公司要求制作完成家具业务,无技术实力,且现在完成20%的半成品,制造工艺粗糙,材料浪费大,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鉴于贵公司存在无技术实力履行家具定制合同、逾期履行期限超过11个月之久、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家具定制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家具制作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一、自2016年4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终止该合同的履行。二、请贵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之前退回我公司已缴纳的预付款20万元,如贵公司未在该期限内退回预付款,则贵公司应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月利率2%向我公司支付资金利息……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榆璧公司在该通知尾部加盖印章。在一审庭审中,诺步公司与榆璧公司均同意于2016年4月1日起解除《整体定制加工合同》。诺步公司为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还提供证据如下:显示2014年9月12日,上海兴北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该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198000.-交款事由CTR800H龙门锯货款……”。榆璧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认可。榆璧公司为反驳诺步公司依据的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证明反诉请求成立,提供证据如下:重庆市璧山公证处于2016年6月7日出具的《公证书》,载明:“……申请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申请人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万勇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来我处称,申请人承包给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现场制作别墅房屋内的所有木质家具及造型,并签订了《整体定制加工合同》,双方协商于2015年4月30日全部制作安装调试完工。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制作完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特申请我处对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现目前已加工和未完工的木材现状进行证据保全……一、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9:50时来到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内,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存放于该公司内未加工的原木、板材现状和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已加工、未完工的存放于厂房内的部分木材进行拍照固定,并对剩余所有原木用吊车进行称重固定,由拍照人员胡万勇全程拍照、摄像人员黄绍梅全程摄像,取得照片76张、光盘一张……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诺步公司质证意见是,重庆市璧山公证处没有通知我方参加,不予认可,只认可剩余原木55吨未加工。诺步公司为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于2016年8月1日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1.生产工艺是否为传统榫头拼接;2.已完工作量及价款。重庆市渝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关于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诉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司法鉴定的函》,载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0日收到贵法院寄到的资料,委托我公司对“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诉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司法鉴定工作……由于该项目是家具制作价格纠纷,不属于工程造价的纠纷,不是我公司从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专业范围,经与贵院联系说明情况后,贵院联系人同意我公司向法院来函并向法院退回收到的所有资料,本司法鉴定工作结束……重庆市渝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该函尾部加盖有重庆市渝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印章。针对诺步公司申请鉴定事项中生产工艺是否为传统榫头拼接,诺步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因没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无法进行鉴定。榆璧公司对诺步公司的陈述质证意见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榫头拼接工艺是存在的,是否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与工艺无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8月14日,诺步公司与榆璧公司签订的《整体定制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有效。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于2016年4月1日起解除该合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诺步公司诉请榆璧公司支付价款500000元,以及榆璧公司诉请诺步公司退还预付款200000元问题,虽然诺步公司完成了部分工作,但无论诺步公司以及榆璧公司都无充分证据证明,诺步公司实际完工工作量及其价款的组成。故涉及诺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以及榆璧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诺步公司诉请榆璧公司返还加工设备价值190000元问题,诺步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诺步公司以及榆璧公司相互诉请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问题。首先,该违约金金额,在涉案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其次,从双方举示的证据看,是因诺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榆璧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而诺步公司又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是因榆璧公司导致。故应确认是因诺步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不能完成。因此,诺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榆璧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关于榆璧公司诉请诺步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问题,因榆璧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的组成,且前述一审法院已予以支持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故榆璧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的《整体定制加工合同》。二、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此款已由被告(反诉原告)垫付,原告(反诉被告)在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案款时一并付给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中,诺步公司举示了新证据:装修效果图5张,拟证明装修效果图是榆璧公司提供的,木作加工安装需要待地砖铺设之后才能安装。榆璧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我方向诺步公司提供了装修效果图,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在双方签订加工合同一年后,诺步公司仍然没有完成半成品的加工,无法进行成品的安装工作。二审审理中,本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现场查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退场后,诺步公司有以下加工设备尚在榆璧公司加工现场:CTR800H龙门锯一台、MF9030布袋吸尘机三台(其中双桶布袋吸尘机二台、单桶布袋吸尘机一台)、MB106-1型单面木工压刨床一台、拼板架30个。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及解除问题。2014年8月14日,诺步公司与榆璧公司签订的《整体定制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于2016年4月1日起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返还加工设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审中,经现场勘查,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诺步公司尚有加工设备遗留现场:CTR800H龙门锯一台、MF9030布袋吸尘机三台(其中双桶布袋吸尘机二台、单桶布袋吸尘机一台)、MB106-1型单面木工压刨床一台、拼板架30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于2016年4月1日起解除合同,在承揽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榆璧公司应当向诺步公司返还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带入现场的加工设备。关于榆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价款500000元的问题。《整体定制加工合同》约定:四、结算方式:价格按照甲方现已购买的原木料147吨为基数,每吨制作生产单价为6500元,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五、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预付款:贰拾万元整。2.成品加工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3.产品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50%。4.所有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10%……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约定,成品加工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产品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50%。本案中,诺步公司对部分原木料进行了加工,结合《公证书》中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存放于厂房内的大部分为未加工的原木、已加工未完工的板材、半成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审中,诺步公司要求按照6500元/吨的标准计算其已完工程量,但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半成品及板材的计价方法。诺步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对已完工作量及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亦被退回。现诺步公司要求榆璧公司支付加工价款500000元,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整体定制加工合同》约定:三、制作工期: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4月30日全部制作安装调试完工。现因诺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榆璧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审理中,诺步公司又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是榆璧公司原因导致。故一审法院认定是因诺步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不能完成,并无不当。诺步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但并未举示证据,本院无法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故诺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榆璧公司违约金200000元。至于诺步公司要求榆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由于诺步公司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榆璧公司有违约行为,故本院对诺步公司要求榆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由于在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诺步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由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加工设备(CTR800H龙门锯一台、MF9030双桶布袋吸尘机二台、单桶布袋吸尘机一台、MB106-1型单面木工压刨床一台、拼板架30个);四、驳回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重庆诺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重庆榆璧陶瓷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