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建华与冯兵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建华,冯兵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华。被执行人冯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1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唐建华申请执行冯兵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兵名下号牌号码川A××××ד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