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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文豪、陶用江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豪,陶用江,邓祖飞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财保28号申请人文豪,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陶用江,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身份证号码510322197209151931。被申请人邓祖飞,女,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身份证号码51032219720529866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材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文豪要求对被申请人陶用江、邓祖飞位于新都大丰镇互惠大道106号2栋1单元4楼5号(权号0073260)房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银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