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袁金龙与李翼宏、胡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金龙,李翼宏,胡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53号申请人袁金龙,男,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李翼宏,男,汉族,住连云区。被申请人胡威,男,汉族,住连云区。申请人袁金龙与被申请人李翼宏、胡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一、被申请人李翼宏所有的现在连云港交通银行连云支行存款(账号:62×××45存款6万元)二、被申请人胡威所有的现在连云港交通银行连云支行存款(账号:62×××29存款15000元),保全金额为7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马军所有的苏G×××××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翼宏所有的现在连云港交通银行连云支行存款(账号:62×××45存款6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胡威所有的现在连云港交通银行连云支行存款(账号:62×××29存款15000元)共计人民币75000元,以上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三、查封担保人马军所有的苏G×××××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