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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80号原告:赵某,山西省介休市顺城路居民。被告:李某,山西省介休市顺城路居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魏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凯峰书 记 员 余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