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780号原告:赵某,山西省介休市顺城路居民。被告:李某,山西省介休市顺城路居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魏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凯峰书 记 员 余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