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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轲与重庆麦思卑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岭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轲,刘钊,重庆麦思卑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岭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322号原告:周轲,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麦思卑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8号4幢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45862N。法定代表人:孙成龙,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岭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6幢1单元1层夹-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U2B5W。法定代表人:邓贵文,职务不详。第三人: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8号4幢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09419X。法定代表人:段文彬,职务不详。原告周轲与被告刘钊、重庆麦思卑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岭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周轲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