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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尧、李沅轩与朱东海、江苏淘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尧,李沅轩,朱东海,江苏淘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376号原告:朱尧,男,汉族,1987年4月3日生,住淮安市。原告:李沅轩,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住淮安市。被告:朱东海,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市涟水县。被告:江苏淘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南世纪城二期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尧、李沅轩与被告朱东海、江苏淘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尧、李沅轩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尧、李沅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尧、李沅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尧、李沅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