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汽车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城县XX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吴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财保25号申请人:蒲城县XX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X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新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海明,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镇XX村X组。申请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明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明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蒲城县大秦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庆侠审 判 员 张艳君审 判 员 米展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