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观禄生与宋广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禄生,宋广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民初835号原告:张观禄生,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宋广东,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张观禄生与被告宋广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观禄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广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观禄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原告开车工资69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7月,被告雇请原告开货车。2016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692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工资的60%,余款在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宋广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宋广东雇请原告张观禄生做司机,为其开货车运沙。同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6925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工资在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观禄生按约定为被告宋广东提供了劳务,被告宋广东即应诚实守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出具的《欠条》约定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所欠原告的工资6925元付清,其理应遵守约定。对原告张观禄生要求被告宋广东支付工资6925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广东支付原告张观禄生工资6925元,该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款项付至原告张观禄生账户(户名:张观禄生,账号:62×××57,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都长征支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宋广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易文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木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