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易晓林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晓林,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386号原告:易晓林,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李梦,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东。委托代理人:甄晓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易晓林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晓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易晓林负担。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