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文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玲,胡文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400号自诉人丁金玲,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胡文欣,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丁金玲以被告人胡文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1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28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丁金玲以被告人胡文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丁金玲以被告人胡文欣已支付全部执行款13万元,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丁金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丁金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葛梅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