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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西宁华锦工贸有限公司与顾灿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华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锦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灿荣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华锦工贸有限公司与顾灿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顾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西宁华锦工贸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款1540000元。本案诉讼费18192元,由顾灿荣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华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我院裁定终结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顾灿荣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宁华锦工贸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担保人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顾灿荣给申请执行人60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西宁华锦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3)民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