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1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某某,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池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