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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丽、韩爱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韩爱枝,韩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爱枝,女,汉族,1963年5月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秋玲,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王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31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韩爱枝、韩秋玲与郑州锦荣轻纺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位置在郑州市××区大学南路锦荣轻纺城6街39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且一审法院认定韩爱枝、韩秋玲提交的客户布料买卖合同欠款单的部分交易行为发生在郑州市××区,也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韩爱枝、韩秋玲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其与郑州锦荣轻纺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多份《客户布料买卖合同欠款单》,可以证明买卖合同交易行为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