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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国山与邓文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山,邓文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85号原告:何国山,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沁县。被告:邓文奇,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洪善镇尹村村尹东街西十巷3号。负责人:范天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振龙,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住太原市经园路。原告何国山与被告邓文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何国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山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国山负担。审判员 乔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旭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