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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继武、庞廷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武,庞廷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武,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庞廷举,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李继武与庞廷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庞廷举财产在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李继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94291.38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任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