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有付、秦日武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有付,秦日武,秦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有付,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秦日武,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日文,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有付与被执行人秦日武、秦日文赡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32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日文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的账户37×××76存款人民币5000元。现被执行人秦日文已自动履行完毕(2017)桂0321执302号案件中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日文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日文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的账户37×××76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