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徽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紫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紫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35号申请人:安徽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621798660。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市紫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1233号3幢21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96280281X。法定代表人:李北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安徽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紫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安徽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255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紫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安徽洁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为黄山聚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