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贵林与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林,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1行初94号原告杨贵林,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苗族,住水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海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575895。被告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水城县水黄公路。法定代表人赵奇,系该局局长。被告水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人民医院门诊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易进松,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林请求确认被告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杨贵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贵林以“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就该案撤诉后,被告自愿支付款项给原告”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杨贵林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林自行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审 判 长 范玉清人���陪审员谢朝贤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宇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