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宁与黄清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宁,张志全,黄清国,重庆环诚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口县城旺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财保49号申请人:朱宁,男性,汉族,1967年0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张志全,男性,汉族,1966年0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黄清国,男性,汉族,1966年0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环诚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65号附4层,注册号500108000040558。法定代表人黄清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口县城旺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口县屏乡太平村8社1号2幢,注册号500229000005053。法定代表人张志全,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朱宁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朱宁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X号房屋、案外人吴文静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X号房屋、案外人肖顺琴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X号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宁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