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046龚坚与吴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坚,吴伟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2046号原告:龚坚,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吴伟学,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龚坚与被告吴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龚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鑫森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