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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彦平、杨秀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李甜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芳,徐彦平,赵留峰,李甜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70号原告杨秀芳,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徐彦平,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赵留峰,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李甜雪,女,1994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芳、徐彦平与被告赵留峰、李甜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杨秀芳、徐彦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芳、徐彦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芳、徐彦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