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陶春海与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海,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陶春海,男,1977年6月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农机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6604557-9。法定代表人:刘学良,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春海与被执行人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厂房及设备已抵押并被另案及其他法院查封,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