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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凯元缝制设备贸易中心与沭阳雨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凯元缝制设备贸易中心,沭阳雨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940号原告:沭阳县凯元缝制设备贸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福州路富贵园小区**号楼***室。负责人:王立安,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元,该中心员工。被告:沭阳雨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吴集镇南京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朱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沭阳县凯元缝制设备贸易中心与被告沭阳雨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沭阳县凯元缝制设备贸易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凯元缝制设备贸易中心撤回对被告沭阳雨杉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0元,由原告沭阳县凯元缝制设备贸易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孔玛丽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章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