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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5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秀芬、陈君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芬,陈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秀芬,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君生,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与被执行人陈君生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君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君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秀芬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君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君生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君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君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但账户余额较少,目前暂不宜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君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秀芬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君生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君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君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卫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