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050王海琴与章顺扣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琴,章顺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琴,女,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顺扣,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王海琴因与被上诉人章顺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琴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