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民初字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董方松与张礼文、张明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方松,张礼文,张明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5民初字681号原告董方松,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告张礼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告张明园,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松与被告张礼文、张明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方松以与被告张礼文、张明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方松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