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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栾明奇、朱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栾明奇,朱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425号原告王红伟,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金庚,男,195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栾明奇,男,195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超臣,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金玲,女,60岁,汉族,住长葛市,系被告栾明奇之妻。原告王红伟诉被告栾明奇、朱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伟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朱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伟撤回对被告朱金玲的起诉。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