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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赖小军、陶永红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小军,陶永红,刘志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财保10号申请人:赖小军,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陶永红,女,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刘志辉,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赖小军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赖小军与被申请人陶永红、刘志辉发生借款合同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永红、刘志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赖小军提供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XX号红谷世纪花园X区X栋X单元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赖小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陶永红、刘志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欧阳萍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XXX号红谷世纪花园X区X栋X单元XXX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慧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