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福田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福田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黄德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福田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号。经营者陈金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德材,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申请执行人赣州开发区福田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黄德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91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主文)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