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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09)邢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的银行存款2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