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09)邢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的银行存款2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