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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田前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田前进,田凯凯,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207-37号。法定代表人燕欣春,行长。被执行人田前进,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田凯凯,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吕建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建军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建军名下鲁E×××××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