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车信刚与唐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信刚,唐隆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162号原告:车信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富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隆建,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信刚与被告唐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信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