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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车信刚与唐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信刚,唐隆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162号原告:车信刚,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富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隆建,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信刚与被告唐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信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