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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邹木兰、曾金花等与刘佰乾、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木兰,曾金花,裴金金,裴桂芳,刘佰乾,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498号原告:邹木兰,女,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崇仁县。原告:曾金花,女,汉族,1942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崇仁县。原告:裴金金,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崇仁县。原告:裴桂芳(兼任邹木兰、曾金花、裴金金的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崇仁县。委托代理人:吴怀国(代理邹木兰、曾金花、裴桂芳),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刘佰乾,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严振新,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6474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东朝阳综合楼第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永法,执行董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90043122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53号5幢4层。主要负责人:彭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跃辉,该公司员工。原告邹木兰、曾金花、裴金金、裴桂芳与被告刘佰乾、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邹木兰、曾金花、裴金金、裴桂芳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佰乾、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木兰、曾金花、裴金金、裴桂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木兰、曾金花、裴金金、裴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计1437元,由原告邹木兰、曾金花、裴金金、裴桂芳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福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